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堂文字第 095
100022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文字第 100
100008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新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
查核注意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檢鈴護速字第 107
1900022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