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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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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堂文字第 095
  100022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文字第 100
  100008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新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
  查核注意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檢鈴護速字第 107
  1900022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