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一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務會議修正發稱名稱
及第 3 點條文
(原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新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泰所教字第 095
110078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 點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教字第 1
001100004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
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
第 1091100336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增訂第 4~7 點條文;並自
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
第 11111000060 號函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