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3008055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6897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7894 號
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
雄、花蓮港務警察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內
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7018852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