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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