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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欽文字第 10710
  00246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告訴、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
  關查證實施要點;新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
  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