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欽文字第 10710 00246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告訴、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 關查證實施要點;新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 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