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訓字第 1000500097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新名稱:法務部矯 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訓字第 1100510029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