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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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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法務部(74)法保字第 13519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務部(79)法保字第 14356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一日法務部(82)法保字第 04324  號函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21000011 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原名稱:榮譽觀護人表揚要點;新名稱: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保決字第 0951001307 號函發 
  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