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68)台忠授二字第 5091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69)台忠授二字第 07714 號令
修正名稱及第 1、2、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82)台忠授字第 0750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8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5)台孝授四字第 065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7、9~11、13 條條文及名稱
(原名稱: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新名稱:法務
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 0740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7、8、9、17 條條文;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9)台孝授二字第 17040
號令修正發布 1、3、4、8、11、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10064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200061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2、1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50000135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11、13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5000248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80001502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4786A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6~8、11 條條文
(原名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法務
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
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
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 101020011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7020116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1020090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1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3020009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