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69)台函刑字第 5451 號
函核准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法務部(74)法檢字第 7078 號函核准修
正施行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74)法檢字第 8888 號函核准修
正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八日法務部(83)法檢字第 19566 號函核准修
正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1817 號函核准修正
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10001551 號函核准修
正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90005
361 號函修正第 14 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210
01742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
他」案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70010687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
案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800
008840 號函修正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800000750 號函
准予備查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13000967
7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11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
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
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
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