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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歷次修正: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ODT
8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 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