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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2:51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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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01337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803219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3、4、5、7、9  點條文;增訂第 10 點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
  (原名稱:檢察官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新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行
  注意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決字第 094080322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原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
  行注意要點;新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
  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4202 號函發布
  改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7250  號函
  修正第 2、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39930  號
  函修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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