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01337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803219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3、4、5、7、9 點條文;增訂第 10 點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
(原名稱:檢察官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新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行
注意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決字第 094080322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原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證據應
行注意要點;新名稱: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
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4202 號函發布
改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7250 號函
修正第 2、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39930 號
函修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