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一日司法行政部(54)台令刑(二) 3727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0001 號令修正名稱及
內容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務部(73)法令字第 4469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七日法務部(77)法檢字第 0157 號令修正第
16 條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格式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法務部(83)法檢字第 22601 號函修正
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19749 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