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88)台法字第 08006 號令、司法
院(88)院台廳民三字第 02096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法字第 075657 號令、
司法院(90)院台廳民三字第 304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5、9、
10 條條文;並刪除發布第 4、6、12 條條文;並增訂發布第 17-1 條
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20002118 號令、
司法院(九二)院臺廳民三字第 00810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2、16、1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15、17-1 條條文
(原名稱: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新名稱: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