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89)法律字第 042619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013000 14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執行處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