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務部(91)法令字第 001337 號令、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1)輔陸字第 4522 號令、行政院
衛生署(91)衛署醫字第 091001483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902972 號令、國
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1240 號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陸字第 0930005687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8539 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