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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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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務部(85)法人字第 14751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41300702 號函發布自九
  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