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
第 12 條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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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
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
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
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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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