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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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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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