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前段規定:「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釋 字第 786 號解釋,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 100 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 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