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現行 |
7 | 七、各矯正機關辦理職業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
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本署核准後
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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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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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十二、訓練機關應將結訓學員檢定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為瞭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之結訓學員出監就業情形,訓練機關得將
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或透過勞保平台
進行調查。
訓練機關應每半年將前項調查就業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訓練機關應製作各職類訓練之實質效益評估分析表,併同年度預算
調查資料陳報本署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