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機關應將結訓學員檢定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為瞭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之結訓學員出監就業情形,訓練機關得將 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或透過勞保平台 進行調查。 訓練機關應每半年將前項調查就業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訓練機關應製作各職類訓練之實質效益評估分析表,併同年度預算 調查資料陳報本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