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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2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利掌握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執行成效,調整開辦課程方向,提升訓練效率,爰修
    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