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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2
十二、訓練機關應將結訓學員檢定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為瞭解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之結訓學員出監就業情形,訓練機關得將
      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或透過勞保平台
      進行調查。
      訓練機關應每半年將前項調查就業情形陳報本署備查。
      訓練機關應製作各職類訓練之實質效益評估分析表,併同年度預算
      調查資料陳報本署審核。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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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定成績合格人員名冊,各矯正機關應於檢定完畢後陳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