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非現行 |
40 | 四十、(許可具保責付等羈押替代處分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被告
具保者,應指定保證金額,其保證金額須審酌被告所涉罪嫌、犯罪
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之身分、資力、犯罪所得等事項。如具保人
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時,應予准許,不得強令
提出保證書。遇有以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法較適當者,亦應切實採
行其方法。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第一項,命被
告遵守該項各款之附隨處分者,應遵守比例原則,區分各款事項之
目的、性質、功能及所能達成之替代羈押效果,並考量被告所涉罪
嫌與所生危害、對被告身體、自由及名譽之影響、被害人受害情節
及權利受損程度、保全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功效等事項,
另應注意與本法搜索及扣押、限制出境、出海等章節之適用關係,
於衡酌人權保障及國家社會整體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審慎酌定
適當之處分及相當期間,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刑訴法一一一、
一一五、一一六之二、一一七之一) |
---|
36 | 三十六、(審慎聲請羈押)
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行聲請
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如無羈
押之必要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
或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
不同,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依卷證資料認有聲請
羈押被告必要,而聲請羈押時,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提出必要之說明,及相關之證據,以期毋枉
毋縱。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