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01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非現行
40
四十、(許可具保責付等羈押替代處分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被告
      具保者,應指定保證金額,其保證金額須審酌被告所涉罪嫌、犯罪
      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之身分、資力、犯罪所得等事項。如具保人
      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時,應予准許,不得強令
      提出保證書。遇有以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法較適當者,亦應切實採
      行其方法。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第一項,命被
      告遵守該項各款之附隨處分者,應遵守比例原則,區分各款事項之
      目的、性質、功能及所能達成之替代羈押效果,並考量被告所涉罪
      嫌與所生危害、對被告身體、自由及名譽之影響、被害人受害情節
      及權利受損程度、保全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功效等事項,
      另應注意與本法搜索及扣押、限制出境、出海等章節之適用關係,
      於衡酌人權保障及國家社會整體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審慎酌定
      適當之處分及相當期間,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刑訴法一一一、
      一一五、一一六之二、一一七之一)
36
三十六、(審慎聲請羈押)
        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行聲請
        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如無羈
        押之必要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
        或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
        不同,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依卷證資料認有聲請
        羈押被告必要,而聲請羈押時,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提出必要之說明,及相關之證據,以期毋枉
        毋縱。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