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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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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覓保無著之處置)
        第三十六點受具保或責付之被告,於本法所定候保時限內仍覓無
        保時,檢察官於依前點規定審酌被告之身分、資力及其犯罪情節
        後,認為不宜降低保證金額或改命限制住居或釋回,而有羈押之
        必要者,應迅於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時限內聲請法院羈押
        。(刑訴法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