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3.11.18
要 旨: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有
須改正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
同法第 27 條第 2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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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3.10.29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決算案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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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12.10.04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
之公開資料,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賦予其主動公開資訊之義務
。財團法人如已主動公開資訊,縱公開之內容有部分闕漏,應難謂有違反
主動公開資訊義務規定之情事。惟主管機關就所管財團法人應公開揭示之
資料是否正確完備,負有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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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11.02.11
要 旨:財團法人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
者,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使主管機關掌握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情形,
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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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10.12.20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未依規定函報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法遵事項備
查,及未依規定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7 條第 2 項適
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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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10.05.25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使用捐助財產配合貸款方式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否適用
財團法人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因應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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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10.02.02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涉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依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3 條第 4、5 款規定,並無土地之
公告現值高於登記之價額時,即應重新辦理基金估價之規定。主管機關如
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則可本於職權輔導該財
團法人經其董事會決議後,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增加基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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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9.12.01
要 旨:主管機關具有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業務、財務狀況之「檢查權」,該檢查
權之行使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衡諸財團法人業務或財務狀況是否有進
一步瞭解或審查必要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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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9.02.13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
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時,主管機關得對各該行為人裁處行政罰
,所稱「行為人」,可能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
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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