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使實質上之
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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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2.03.13
要 旨:信託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登記名義人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
地、辦理他項權利之清理,及配合選配抵價地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行
為,如並未違反該信託契約信託目的者,在信託契約消滅事由未發生前,
內政部如擬同意登記機關受理抵價地登記,法務部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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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託人如因執行信
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此取得抵押權自屬
上述所指,而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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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信託法第 8、36、45 條等規定參照,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任務因其已死亡而終了,為使信託事
務得以賡續辦理,應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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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9.03.31
要 旨: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以信託方式實施者,若無信託法第 5 條所定無效
信託行為之情形,其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將所提供之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等信託予銀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參加分
配不動產時,應視該事項是否係發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及信託契約之內容
及目的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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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92.09.25
要 旨:關於起造人因信託關係以受託人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涉及信
託法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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