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5:3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5 條
1.
發文日期:076.09.18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2.
發文日期:074.04.30
要  旨:
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
3.
發文日期:071.08.31
要  旨:
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間已屆滿,
因累犯加重之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
4.
發文日期:071.08.02
要  旨:
假釋中因他罪受強制工作之執行者,其執行期間,應算入假釋期間
5.
發文日期:071.05.31
要  旨:
前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犯罪,只能報請撤銷其原核准之假釋,不得撤銷
減刑。
6.
發文日期:071.03.02
要  旨: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
束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7.
發文日期:069.10.01
要  旨:
釋示假釋人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如何辦理保護管束及可否報請假釋
8.
發文日期:068.02.26
要  旨:
一  查受刑人劉××所犯殺人未遂案,其原宣告刑 (未減刑前) 經依法縮
    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該受刑人於假釋後
    ,六十六年十月七日又犯妨害自由罪,於六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
    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同年、月、日送監執行。本部據報於六十八年一
    月八日以台 68.函監字第一四八號函撤銷該受刑人之假釋。
二  查本部撤銷受刑人劉××假釋之日期為六十八年一月八日,係在原宣
    告刑期屆滿日期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之前,核與本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八
    日台 (67) 函刑字第○一二八七號函示「受刑人在假釋中,依中華民
    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如至原告刑之刑期屆滿日止,無
    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已執行論者,嗣後縱因再犯罪而被撤銷減刑
    之裁定,原宣告刑之殘餘刑期,不得再予執行」之情節不同 (詳見本
    部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六至二七頁) ,受刑人劉××無上開函示適用
    之餘地。
9.
發文日期:067.03.17
要  旨:
各監獄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條件之規定,應依法訴報請假釋;
其他各級受刑人平日成績之考核記分,應核實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