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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監字第 53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本年四月廿二日南監豪總字第三○七八號函。
     二、查前述假釋出監之當日,為兼顧受刑人之權益,在刑期計算方法上,
       不宜計入假釋殘餘刑期中。至若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當日即再犯罪
       者,自屬在假釋中更犯罪,仍應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6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0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