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