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本年四月廿二日南監豪總字第三○七八號函。 二、查前述假釋出監之當日,為兼顧受刑人之權益,在刑期計算方法上, 不宜計入假釋殘餘刑期中。至若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當日即再犯罪 者,自屬在假釋中更犯罪,仍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