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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25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
束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主    旨:貴處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
          役其保護管束應自何時起算為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檢德紀第三八二五號函。
          二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
              護管束期間應自實際出獄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15、1774、1780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