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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2502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65- 1 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
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
,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
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第 74 條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