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1:48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2.03.12
要  旨:
法務部就「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099.01.14
要  旨:
地方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未依規定出席開會達全年總次數三分之一以
上,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之規定,尚無立即當然發生喪失調解委員
身分之效果,則需經地方鄉、鎮、市公所解聘後,始喪失其調解委員之身
分
3.
發文日期:084.07.17
要  旨:
關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解聘等事宜
4.
發文日期:073.12.06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條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
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
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
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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