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解聘等事宜
全文內容: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 違背中央或省法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 執行。」本案關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解聘等事宜係屬鄉、鎮、 市自治事項,縣 (市) 政府依上開規定,自有權審酌調解委員會是否符合 有關法規聘任、解聘要件,並督促鄉、鎮、市公所辦理。另「鄉鎮市調解 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並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