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9 月 11 日府民族字第 1010263215 號函。 二、有關貴縣花壇鄉公所接獲民眾投訴該公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態 度惡劣、言詞偏袒,並建請其鄉長將該委員解職乙節,因涉事實認定 問題。且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予解聘調解委 員之事由。至本件民眾所陳情事,本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參考。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