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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42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條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
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
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
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