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鄉鎮市調解條條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 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 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 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