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4208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調解委員不出席調解會議,全年達會議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出缺人數達總 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尚有一年以上者,應補聘其缺額,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