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造當事人已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簽名或蓋章者,應可視為當事人已 同意進行獨任調解,調解委員會無庸另行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
關於擬訂「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 令規定疑義
關於建議將各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調解委員集中於一區執行調解業務,以 提供原住民糾紛之調解,是否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疑義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 為獨任調解或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 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 (調解 文書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用紙) 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 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