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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47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擬訂「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
令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台中縣沙鹿鎮為自行編列預算設置榮譽調解委員以協同調解,而擬訂
          「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令規定,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中民字第八八○四二八三號函。
          二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第三條第一項:「調解委員會委員
              ,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
              士推薦,‥‥‥,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
              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及第十四條:「當
              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等規定,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係由調解委員會負責辦理。本件當事人所推舉列席協
              同調解之人,非依法 (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聘任之調解委員,自
              不得辦理調解事項。至鄉鎮市調解條例因無有關得設「榮譽調解委員
              」之規定,台中縣沙鹿鎮公所得否自行編列預算設置榮譽調解委員以
              協同及輔助調解,係屬調解行政事項,宜由  貴部參酌地方制度法、
              前開條例及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