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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306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關於兩造當事人已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簽名或蓋章者,應可視為當事人已
同意進行獨任調解,調解委員會無庸另行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      
主    旨:關於貴府所詢獨任調解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書附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7  月 22 日府行法字第 0980119771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7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
              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
              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
              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調解文書第十三號至第十六號用紙
              )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
              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本部 75 年 9  月 1
              6 日法律字第 11343  號函參照),倘兩造當事人已於調解筆錄或調
              解書簽名或蓋章者,應可視為當事人已同意由調解委員一人進行獨任
              調解,調解委員會無庸另行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