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8.03.15
要 旨:公證人受理合夥契約締結之公、認證時,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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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5(2017) 號決議文」,重
申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規定措施,並要求北韓應即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
術進行發射及核試驗與其他任何挑釁;另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3 項規範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相關交易
,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之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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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6.08.08
要 旨: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1(2017) 號決議文」,重
申北韓應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與核試驗,停止其他任何挑釁;
另限期禁絕北韓煤炭、鐵與鐵礦石、鉛與鉛礦石、海產之出口,並要求各
國禁止新僱用北韓勞工、與北韓實體或個人新開設合資企業、合作實體或
追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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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6.07.24
要 旨: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重
申會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重要責任,及防制資助恐怖主義
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另我國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持有或管理制裁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應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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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3.02.19
要 旨: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會 銜:法務部 103.02.19 法令字第 10204554850 號令、經濟部
103.02.19 經商字第 10202146100 號令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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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6.03.21
要 旨: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8 條所稱「疑似洗錢之交易」及「得告知當事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5 條規定法務部使用現金以外之支
付工具之實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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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6.03.21
要 旨: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8 條所稱「疑似洗錢之交易」及「得告知當事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5 條規定法務部使用現金以外之支
付工具之實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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