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