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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090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
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
主    旨: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
          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五月廿七日台 (81) 處孝二字第○五二六五號書函
              。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件如果原合約就來函所敘情形應補償承包商之損失已有所約定,
                應依其約定。
           (二) 若原合約就 (一) 所敘,並無約定,而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
                工程,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又符合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
                百三十五條規定,應可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該公司自應依同法第
                二百四十條規定,賠償承包商「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三) 惟本件中油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先期工程,致造成損害,如係因後勁
                居民不法之阻撓所致,該公司自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向抗爭
                居民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6 期 119-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