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1:2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5 條
1.
發文日期:097.01.21
要  旨:
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具有懸賞廣告之性質,特依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第 6  點定有獎勵檢舉之期間,除符合該作業
要點第 7  點之規定應即時廢止公告並卸除外,得否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廢
止公告,已非無疑,惟如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廢止公告,除本署證明檢舉人
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檢舉人因該獎勵檢舉公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之責,將滋生困擾,不宜於公告期間屆滿前認無繼續公告之必要,而
廢止公告
2.
發文日期:085.04.09
要  旨:
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可否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
定發給舉發獎金疑義
3.
發文日期:080.04.26
要  旨: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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