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29、130 條規定參照,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僅發生「相對中斷 效力」,請求人苟欲保持中斷之效力,非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不可, 否則已中斷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仍自原起算時起算。如僅繼續不斷 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另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前為承認之表示者,即因承認乃確定的中斷事由,而發 生「絕對中斷效力」,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 消滅,並自承認之表示為對方所了解或達到對方時起,時效重新開始進行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 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 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 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 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 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 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 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