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5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0-1 條
1.
發文日期:113.04.11
要  旨:
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
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基於受益人身分取得保險給付請求
權,而保險人依契約約定所為給付之保險金額,非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取得之婚後財產,此部分不列入生存配偶婚後財產之計算範圍
2.
發文日期:109.01.06
要  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
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
3.
發文日期:108.05.21
要  旨: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
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權利,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後
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其餘繼承人協議確
定。倘依協議結果,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生存配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
餘財產,不得認作遺產
4.
發文日期:104.05.19
要  旨: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
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
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活事實,對於婚後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者,如仍
予平均分配而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由法院視具體情節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