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8.05.15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
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
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
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
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
2. |
發文日期:107.10.09
要 旨: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3 項授權意旨及範圍,與「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作業辦法」草案涉及法律優位、明
確性原則等相關法律意見之說明
|
3. |
發文日期:107.09.27
要 旨: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
涉及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規定,
就相關之法理及事項之說明
|
4. |
發文日期:105.04.06
要 旨:行政罰法第 23 條追徵規定與政治獻金法第 27 條及第 30 條追徵規定其
立法目的不同,如主管機關依政治獻金法前開規定裁處沒入後,始發生不
能執行沒入情形,因該法就此情形未為規範,則得依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另以行政處分追徵其價額
|
5. |
發文日期:103.02.06
要 旨:有關申報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保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
基準疑義,法務部對申報人如有漏(溢)報「保險」情事,係以要保人迄
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計算申報不實之金額,又該種計算方式仍宜維持
|
6. |
發文日期:102.08.15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
詳盡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
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
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
7. |
發文日期:100.04.27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謂天災以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事由,應依
客觀標準判斷之,凡以通常人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事由皆在其列,
但若僅是主觀上有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事由,則不得申請回復原狀,又因可
歸責於行政機關之「未合法送達申請通知」亦非屬之
|
8. |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
9. |
發文日期:094.01.10
要 旨: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義務人公司對於第三人金融機構之財產權(存款債權)所在地均位於
臺○行政執行處轄區內,依首揭管轄規定,義務人公司系爭欠稅案應由該
處管轄。
|
10. |
發文日期:089.04.10
要 旨: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
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