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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1.09.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7.13
要  旨:
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與財團法人法規定尚無不符
3.
發文日期:111.06.2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
,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
4.
發文日期:111.02.15
要  旨:
財團法人法並未特別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
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
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5.
發文日期:108.10.14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受理申請
之機關仍應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審酌認定,經我國認許之外國財團
法人,其於我國之性質係屬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自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民間
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並由其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6.
發文日期:108.09.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
7.
發文日期:108.07.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
」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
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
」為準,故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
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8.
發文日期:108.07.0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
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
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
設立之機關」為準;又「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業務事項;另「主
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
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
9.
發文日期:107.11.28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